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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房子被骗出售怎么办?
2011-12-16 15:34:35 来源:杨状律师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韦某某(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杨状,上海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第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另查明,审理中原告提出对其在2009年8月4日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原告对被告提起本次诉讼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1、原告患有精神发育迟滞。2、原告于2009年8月4日与被告就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3、原告对被告提起本次诉讼为无诉讼行为能力。
第三,关于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使得当事人的债权债务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外甥,其明知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应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责任,其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将系争房屋返还原告。鉴于被告与第三人已在系争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故被告将系争房屋产权返还原告前,还须向第三人清偿贷款本息,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院据实解决关于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8月4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9弄44号20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张某在与第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结清贷款本息、第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9弄44号202室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9弄44号20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由被告张某名下过户至原告张某某名下的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代理审判员 | : |
倪某 |
|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 ||
| |
: |
邓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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