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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张某状告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案之背景介绍
2012-05-03 09:59:50 来源:杨状
案情简介:
杨状律师:
此外,劳动教养的程序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目前行政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主要操作规则,其中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侦查、起诉和审判后才能交付执行的严格司法程序,而且劳动教养决定一经作出立即交付执行。个人认为在缺少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做出的劳教决定,很难保证公平公正。
第三,经大状从网络等途径获得的信息显示,目前被劳教者起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劳动教养决定的案件中,很多案件被法院判处撤销决定,其中部分案件更被媒体轮番报道。尤其是“男子上海嫖娼被送劳教
最后,对于本案,大状认为:
一,劳教委对因涉嫌卖淫受到拘留处罚的张某决定劳动教养的做法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二,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卖淫嫖娼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该规定中并无劳动教养处罚措施。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张某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经对其作出了处罚,现劳教委又对张某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已经违反了前述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在“男子上海嫖娼被送劳教
附:应
2012年03月12日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应勇建议,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适当缩短强制教养的最长时限。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应勇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源于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至今已运行50多年。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劳动教养是对某些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人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刑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最低仅为6个月。劳动教养制度与“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不尽契合。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目前行政和司法实务界均未将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而将其定位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将劳动教养视为行政强制措施,也将面临新的法律障碍。
应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紧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对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实施犯罪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又具有危害性的人,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教养、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等不同强度的矫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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